日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土县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xzb/2019-0004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日土县政府办
- 名 称:日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土县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4-01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日土县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日土县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方案
2.户用沼气报废安全处置登记表
3.乡(镇)户用沼气报废安全处置统计表
4.乡(镇)户用沼气盘活使用汇总表
5.废弃沼气工程安全拆除管理办法
日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附件1
日土县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第三巡视组对西藏自治区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情况反馈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阿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日土县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号)《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藏农厅发〔2019〕63号)和《阿里地区农牧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方案>》(阿农字〔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日土县农村沼气设施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重要意义
沼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如果不对废弃沼气池及其附属设施加强监管和妥善处置,将会遗留安全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我县农业农村用能结构发生变化,加之安居工程、边境小康村建设等工作的开展,导致大多数沼气工程废弃。如池内残存沼气,遇到明火可能发生爆炸;敞开的池子也可能导致人畜跌落;池体可能受不住重压而塌陷等。及时安全处置废弃农村沼气设施对确保安全生产,杜绝沼气安全事故,切实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并安全处置已废弃农村沼气设施,杜绝沼气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防控人身和环境安全风险。
三、处置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县农牧局、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责任,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明确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农村沼气设施业主是安全处置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村要组织农户做好安全处置工作,坚持农户自愿,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三)科学分类处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要建档立卡、规范管理;对闲置废弃的农村沼气设施,分类施策;可盘活再利用的,要积极盘活;符合报废条件的,要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四、主要任务与时间节点
(一)全面核查核对数据。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核查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与使用情况的紧急通知》(藏农厅发〔2019〕20号),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校准属地内农村沼气使用情况数据,并登记造册,做好台账,全面掌握沼气工程安全生产第一手资料。(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5日)
(二)启动安全处置报废工作。对确实不再恢复的沼气工程,由村委会提出拆除申请,县农牧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下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核查核实农村沼气报废设施,制定安全拆除方案并报送地区农牧局审核。废弃沼气工程不执行强制报废或改作他用的,农户需与所辖村委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因废弃沼气工程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农户自己承担。对暂时闲置或准备改造他用的沼气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列清单报送县农牧局备案。(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20日)
(三)实施安全处置。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废弃沼气工程安全拆除管理办法》(详见附件5)开展废弃沼气工程拆除、填埋等安全性处置工作,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沼气工程安全拆除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指导。(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5日)
(四)研究合理盘活现有沼气资产。在实施安全处置的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坚持科学分类处置的原则,认真研究挖掘当地闲置农村沼气设施在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潜力,积极探索转变功能,盘活资产的有效模式。对于改造为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储肥池等的农村沼气设施,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汇总辖区内盘活使用情况(附件4)并报送县农牧局备案。(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30日)
(五)开展核查督察。由县农牧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核查督察,核实报废数据和原因,并建好资料档案,实地督察和指导拆除,填埋安全管理技术的到位情況,确保本地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安全规苑落实。(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20日)
(六)全面总结安全处置工作。农牧局全面总结本县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联合发改部门研究形成《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总结》,并报送地区农牧局。(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5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务必要站在安全生产的高度,加强安全监管,精心组织,强化技术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宣传培训,严防事故发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废弃沼气工程设施的安全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类农村沼气设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规范安全处置。县农牧局将按照沼气设施相关标准、办法,会同各乡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各乡镇要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
(三)明确报废条件。灾毁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政策性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农村沼气设施。功能性报废:由于沼气农户自行改造为化粪池,污水池等因素,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其他报废:受农户用能条件变化、气候因素制约、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影响、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严格执行报废程序。切实加强对户用沼气池报废的监督管理,逐级核实报废数据和原因,建立报废资料档案,避免漏报、错报,虚报。要将户用沼气池报废安全处置登记表经村委会填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包括报废原因、地点、图片、各村委会填报的户用沼气报废安全处置登记表,乡镇汇总表等)上报县农牧局备案。
(五)加强督察管理。县农牧局组织工作人员适时在申请废弃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的乡(镇)中随机抽取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随意报废、虚列报废数量以及安全处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一经查实,将进行通报批评或严肃处理。对安全处置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及时移交县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