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县乡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县级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报请县级政府制定。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管理事项类别清单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县乡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县乡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径送县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月1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径送县司法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不纳入县乡级清单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备案。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日土县司法局
附件日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县人民政府 |
2 |
县人民政府办公部门 |
3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4 |
日土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
5 |
日土县教育局 |
6 |
日土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 |
7 |
日土县民宗局 |
8 |
日土县公安局 |
9 |
日土县司法局 |
10 |
日土县财政局 |
11 |
日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日土县自然资源局 |
13 |
生态环境日土分局 |
14 |
日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日土县交通运输局 |
16 |
日土县文旅局 |
17 |
日土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18 |
日土县应急管理局 |
19 |
日土县审计局 |
20 |
日土县边境事务管理局 |
21 |
日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日土县广电局 |
23 |
日土县统计局 |
24 |
日土县乡村振兴局 |
25 |
日土县档案局 |
26 |
日土县国家保密局 |
27 |
日土镇人民政府 |
28 |
日松乡人民政府 |
29 |
热帮乡人民政府 |
30 |
多玛乡人民政府 |
31 |
东汝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