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阿里地区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
为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地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实际,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拟定了《阿里地区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听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举行《阿里地区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听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事项
对《阿里地区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听证稿)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具体补偿范围、项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听证时间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上午10:00
三、 听证地点
县委楼三楼会议室
四、 听证内容要点
《补偿标准(听证稿)》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补偿原则:公平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等原则。
2.补偿类型:不予补偿、给予补偿、特殊情况等情形。
3.补偿标准:已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未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涉及占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涉及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及特殊情况。
4.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五、听证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49名。
1.日土县人民政府代表:1名。
2.矿产资源勘查单位代表:6名(由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单位推选或报名产生)。
3.日土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5名(由四乡一镇组织推选)。
4.日土县各村民委员会代表:13名(由相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
5.日土县各村村民代表:13名(由相关村组组织推选)。
6.政府法律顾问:1名(由县人民政府委派)。
7.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 1名(由我局商请相关单位推荐)。
8.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1名(由我局邀请)。
9.社会公众代表:2名(年满18周岁,关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本县公民,自愿报名,按报名先后顺序选取)。
10.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4名。
六、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1. 报名时间:
自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星期天)下午4:00止。
2. 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日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办公室(地址:日土县迎宾路)填写报名表。
3.报名要求:
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须提供: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常住地址、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简述(如涉及被勘查开采区域土地权属、经营情况等)。
申请作为勘查单位代表须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参与本县勘查开采项目的基本情况。
报名者需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我县将根据报名情况,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行业代表性、利害关系等因素,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未能成为正式听证参加人的报名者,可以申请作为旁听人员。
七、旁听人员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2个。有意旁听者,请于报名时间内按上述方式报名申请旁听,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我县将根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员名单。
八、听证材料获取
《阿里地区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听证稿)文本将于《补偿标准(听证稿)》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日土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供公众查阅。听证参加人也可在报名确认后到日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办公室领取纸质材料。
九、 注意事项
1.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名单确定后,我县将提前通知本人。
2.听证参加人应准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事项客观、理性地陈述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旁听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发言、提问,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提交书面意见。
4.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方式见下)提出对《补偿标准(听证稿)》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同听证会召开时间)。书面意见与听证会上的发言具有同等效力。
十、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日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联系人:旦增
联系电话:13989977191
地址:日土县迎宾路
特此公告。
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阿里地区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听证稿)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阿里地区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
(试行)的通知(听证稿)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为服务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深入贯彻落实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推动我地区矿业高质量发展,妥善解决矿产资源勘查进场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阿里地区实际,现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试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阿里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单位、矿业权人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作业中的补偿事宜;用于土地所有权人与勘查单位、矿业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时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补偿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既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补偿的金额能够弥补因矿产资源勘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又要有据可依,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
(二)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补偿标准相关管理规定,动态调整补偿标准。
(三)公开透明原则。补偿标准应确保公开透明,及时向群众和勘查单位、矿业权人公示,让各方都能充分了解补偿的标准和依据,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补偿类型
(一)不予补偿的情形。按照矿产资源勘查方法分类,以下勘查方法不予补偿:
1.地质学方法。包括地质填图法、砾石与重砂找矿法等,此类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开展地质现象观察、地面调查、采样等工作。
2.地球化学方法。包括岩石地球化学方法、土壤地球化学方法、生物地球化学方法、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方法、水地球化学方法等,此类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开展采样、调查工作。
3.地球物理方法。包括岩磁法勘探、电法勘探、重力法勘探等,此类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开展地层异常探测工作。
4.遥感地质方法。包括遥感技术、多光谱遥感、地质雷达等,此类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利用卫星或飞机传感器获取地表和地下信息。
(二)给予补偿的情形。按照矿产资源勘查方法分类,探矿工程方法应给予补偿。包括钻探工程、槽探工程、坑探工程,此类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开展钻探施工、挖掘沟槽或者小矿井,包括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
(三)特殊情况。矿产资源勘查涉及当地民族宗教(如: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界定名录内的神山、圣湖)等特殊情况。
四、补偿标准
(一)已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改则县、革吉县、普兰县等编制了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未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措勤县、札达县、噶尔县、日土县当前以勘查作业实际临时用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勘查性质分类明确补偿标准,完成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发布后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属于商业性、开发性(企业投资,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补偿标准按照阿里地区七县征地区片价结果内容公布表的60%执行;属于公益性、基础性(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补偿标准按照阿里地区七县征地区片价结果内容公布表的40%执行。
(三)涉及占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日土县、札达县、噶尔县、普兰县、改则县按照制定的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措勤县、革吉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则采取就近参考和专项评估结合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涉及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报地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照上述补偿要求开展补偿工作。
(五)特殊情况。各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研究确定补偿方案,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勘查单位、矿业权人进场前置手续办理和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标准的宣传,切实做好相关补偿标准变更衔接,协调处理勘查单位与当地群众的纠纷,确保补偿事宜顺利实施;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补偿款按期拨付和领取全流程,防止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单位进场工作更加高效。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勘查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面积测量,确认临时用地面积后,对接勘查单位、当地群众完成补偿款的支付、分配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严厉打击当地群众漫天要价、无理采取极端手段阻拦勘查单位进场等严重扰乱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工作,督导相关勘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制止和严厉打击"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依法依规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勘查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加强信用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勘查单位、矿业权人要及时办理勘查进场前置手续,已经完成进场前置手续办理和补偿费用支付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勘查单位、矿业权人强制收取勘查补偿外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阻挠勘查单位、矿业权人进场开展工作。
(二)群众拒收本补偿标准对应的补偿款,各县要及时向勘查单位、矿业权人提供银行担保账户,勘查单位、矿业权人将补偿款支付到银行担保账户后由各县转交给群众。各县不得因群众不满本补偿标准对应的补偿款,而转嫁到其他帮扶、合作、用工等事项中让勘查单位、矿业权人额外支付。
(三)本补偿标准明确的补偿款为一次性补偿,在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时限未结束前,不得以跨年等理由要求勘查单位再次支付补偿款。
(四)各县要按要求完成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按照征地区片价调整时限配套调整,并按最新标准执行。
(五)本补偿标准由阿里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六)本补偿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现行《阿里地区七县征地区片价结果内容公布表》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现行《阿里地区七县征地区片价结果内容公布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