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为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冰川生态系统的原真性与完整性,现就我县冰川保护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本县辖区内所有冰川、冰缘区、冰洞、冰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冰川核心区,均纳入严格保护范围。
二、管控要求
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生态科考、资源监测等特殊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未划定为游览区域或设有禁止进入标识的冰川核心区、冰洞、冰湖周边地带;严禁攀爬冰川、近距离接触冰体,严禁在冰面行走、刻画、露营等活动。
(二)在冰川及周边区域,严禁实施采石、采矿、取土、采砂、采伐等破坏地貌和植被的活动;严禁非法取水、排放污染物,严禁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三)未经审批,严禁在冰川区域开展旅游开发、探险穿越、影视拍摄等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无资质的冰川探险、登山等项目。
(四)严禁实施其他影响冰川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破坏冰川监测设施、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等。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日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制止、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造成冰川生态不可逆破坏的,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进入冰川禁止区域或从事高风险活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产生救援费用的,由当事人依法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破坏冰川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单位:日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举报电话:0897-2642568
日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