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土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xzb/2023-00004
- 发文字号:日政发【2023】1号
- 发文机构:日土县政府办
- 名 称:日土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3-04-09
日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日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日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日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日土县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日土县社会事务、服务日土县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为创新行政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结合日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紧盯“66310”工作思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县委的正确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工作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
第五条 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县长出差、休假、学习培训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日土期间,可指定1名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主持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协助常务副县长、副县长联系、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政府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第九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地区部署要求以及县委工作安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督管理,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质量安全,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二条 优化公共服务,注重公共服务保障,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一切工作都向改善民生、凝聚人心聚焦,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第十三条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四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提请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在报送政府前必须经过广泛论证和合法性审核。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必须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由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人大审议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符合,不得违反上位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政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应结合工作实际经常性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专题调研、了解实情,每年应深入到分管领域和联系点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分管领域和联系点工作不少于4次,每年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60天,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4篇。调查研究工作应围绕分管领域,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使政府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改善和保障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分类别必须提交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第二十五条 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或由县长指定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与副县长,副县长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之间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地委、行署以及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拿出“说办就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劲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取得实效。
第二十八条 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制度,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应认真执行向县人大报告工作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接受县人大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询问、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依规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等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及社会组织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七条 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政府实行四类会议制度,即: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
第一节 政府党组会议
第四十条 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讨论研究干部任免调整和行政处分,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动、职称评定、人员聘用,调整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涉及政府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讨论研究人事任免、行政处分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动、职称评定、人员聘用及涉及政府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议题提请单位汇报。
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报召集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会议、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举措;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民族宗教工作、民生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边境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县委会议审议后需要政府任免的干部人事调整和干部行政处分及其他应由政府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干部任免等事项;
(四)讨论研究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动、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事项;
(五)讨论研究政府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等事项;
(六)讨论研究涉及政府系统的职能调整、机构撤并等事项;
(七)讨论研究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八)讨论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察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十)审议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和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讨论研究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
(十二)讨论研究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重大自然灾害、重要信访矛盾、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要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等情况;
(十三)讨论研究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的调整、制定;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投资安排以及投资4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安排及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点重大项目变更、法人确定;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十四)讨论研究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项目;
(十五)讨论研究县直各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调整和处置;县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企业改组、改制;土地、森林(草场)、矿藏等资源型国有资产的处置利用;200万元及以上大宗商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安排;200万元及以上大额固定资产的处置等事项;
(十六)讨论研究重大援藏项目的调整、变更和结余资金的整合、分配、使用,规划外援藏项目建设和投资安排;
(十七)讨论研究其他需要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二节 政府全体会议
第四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局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列席会议,同时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报召集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地区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政府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通报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六)讨论研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和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相关事宜;
(七)讨论其他需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节 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组成,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由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报召集人批准。
第四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县人大报告和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向上级推荐评先选优的集体和个人及以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事项;
(三)讨论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并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四)讨论研究政府重点工作、重要专项工作推进情况或需要政府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研究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包函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事项;
(六)讨论研究除重点项目和投资4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外的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法人确定等事项;
(七)讨论研究200万元以下(不包函200万元)的商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安排等事项;
(八)讨论研究200万元以下(不包函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
(九)讨论研究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包函200万元)的资金解决等事项;
(十)讨论研究需要相互之间沟通的重要情况;
(十一)讨论研究其他需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节 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六条 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与议题直接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相关方案和材料由主办部门提出,报召集人批准。
第四十七条 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协调、组织、推进、落实工作为目标,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第五节 会议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提请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议题提请单位应事先召开部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请示以规范文件呈报分管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审核提出上会建议,并报县长或会议召集人批准后,由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方案和安排。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由会议主办部门统筹做出会议安排。
(一)提请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应由议题提请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达成一致,必要时提请分管领导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分管领导和议题提请单位应如实向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应先行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请会议讨论研究审议。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一律不得提请会议讨论研究。
(二)提请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议题提请单位需在会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提交材料,以预留充裕的审查、校核、办理时间;会议通知印发后,议题提请单位未按照要求在会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提交材料的将一律放至下次会议讨论研究;特别紧急的事项,议题提请单位应向县长(党组书记)或会议召集人沟通并作出说明;除特殊和紧急情况外,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方案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议题材料一般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需要保密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除外),保证与会人员有一定时间了解情况。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相关材料一般于会前1天送达会议召集人审定。
(四)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资金解决的,30万元以下(不包含30万元)的由县长审签后予以解决,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包函200万元)的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万元及以上的经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审定;涉及预算追加的,除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状况外,一律不再提请会议研究,均由县财政纳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五)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政府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决议等情况作如实记录。
(六)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的事项应由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呈报县长(党组书记)或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安排专人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呈报会议召集人审签后由主办部门发文,必要时可报请县长审签后以政府名义印发。
(七)需要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报请县委批准。
(八)对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政府批准;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九)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应向县长(党组书记)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报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一)请示类公文应由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报告类公文应由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需明确报告的原因、事由、目的等,且不得夹杂请示事项。
第五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单位提请有关县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各单位报送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认真处理公文的接收、审核、办理、印发、归档等,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急件、特急件必须立即办理;传阅件和一般程序性的办件,原则上当天收、当天办理;需核实、了解情况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原则上在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报出;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要求各乡(镇)、政府各单位办理的文件,各乡(镇)、政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无特殊原因或因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等原因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般征求意见类(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务必在收到文件的3日内给予答复,答复意见应具体明确,正面回应被征求的意见或事项;上报材料类,必须在文件规定上报时间提前3天将材料上报政府;参照制定方案、意见、办法、领导小组类,必须在收到文件7日内给予答复,并按程序上报。
第五十四条 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特急件必须立即批阅;传阅件和一般程序性的文件,原则上当天批阅;需核实、了解情况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文件,要及时跟踪问效并督促分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出。
第五十五条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县人大提出的议案和报送地区行政公署、县委的公文,由县长签署。
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审签。
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政府组成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委、行署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第五十八条 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政府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九条 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县委批准。
第六十条 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培训等,按自治区要求报备;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培训等,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书面请示县委,同时严格按照地区要求报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培训等,须提前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书面报告,同时严格按照县委要求报备。
第六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始终坚持“三个牢固树立”,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模范遵守自治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地委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积极践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先遣连精神,厉行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反对浪费,勤俭办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简化迎送和接待工作;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第六十六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廉政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政府组成人员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第六十八条 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来送往,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十九条 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七十条 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日土中、区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3日印发的《日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