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土县旅发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索引号:xlfr/2018-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日土县文化和旅游局
  • 名 称:日土县旅发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为保证旅发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适用、针对不特定对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文件,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决定、规定、规划、意见等。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交领导签发之前须报办公室审查、备案,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发。未经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签发。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在送有关部门审议前,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者在进行备案审查时需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说明;

  ()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办公室只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出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同意;

  ()规范性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同意;

  ()规范性文件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部分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退回文件起草者修改。

  第八条 经审查同意签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签发后相关材料单独进行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