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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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7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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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范围: 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不论户籍、不分城乡、全部纳入本县临时救助范围。 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 我县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和个人。家庭年累计救助标准不得高于 10000 元,个人年累计救助标准不得高于 5000元。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三、申请程序: 一般情况: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紧急情况: 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审批。 四、需带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居民身份证;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填写《日土民政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八)乡(村)人民政府民村委会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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